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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

8533次 2020-05-06

  为进一步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加快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经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8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发改登记[2016]167号,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意见》,拟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两证合一”。

  为进一步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加快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经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8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发改登记[2016]167号,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意见》,拟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实行“两证合一”。

  所谓“两证合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而不是一次申请的登记制度,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载入《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项改革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和信息将实时共享。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税务登记,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门卫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两证合一”后新颁发或换发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个体工商户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认定。

  “两证合一”的官方解读:

  Q: 改革是否确立了一个过渡期?

  A: 这项改革没有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6年11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证时,应当换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2016年11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因办理变更登记或许可证变更,暂时未取得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换发营业执照,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Q: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答:2016年11月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许可证的,不需将税务登记证原件交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比对自动分配代码。为防止代码错误,个体工商户可将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登记机关比对。工商部门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段嵌入到新许可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中。以后,办理车辆登记、银行开户等个人业务将非常方便。

  领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第9-17位为主要识别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Q: 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后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改革的要求,改革后,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尚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原登记条件申请注销登记。

  Q: “两证合一”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发生了哪些变化?

  A: 改革后,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背面印制详细说明。说明第一项明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证明;第七项明确,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第十一项明确,个体工商户领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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