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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日前公布

11202次 2018-11-07 厦门湖里公司注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湖里创新园产业发展定位,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聚集,建设湖里区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园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厦门湖里创新园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日前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湖里创新园,商事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湖里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新入驻企业扶持。新入驻企业指新成立或是从湖里辖区外迁入、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园区主导产业包括:软件信息(软件开发动漫游戏等)、高新技术、咨询服务(会计、法律、专利、知识产权等)、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零售等。
  第四条新入驻企业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场所租金补助。凡符合园区导向且年纳税总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租用湖里创新园办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助,每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租,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年度薪金所得产生的贡献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园区活动补助。园区企业在园区范围内与区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合作举办融资、路演、论坛、讲座、竞赛等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奖励,每次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招商推介奖励。园区企业引荐区外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入驻园区的,优质企业成功落户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首位引荐企业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服务外包申报奖励。为促进园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作用,吸引企业认证成为服务外包型企业、纳入国家统计系统,享受市级服务外包相关优惠政策。凡首次成功认证为服务外包型企业的,即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上注册并上报当年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八条区财政出资的投资机构设立园区专项创投基金、担保基金,对园区的主导产业企业,视企业发展阶段和发展情况,分级、分类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九条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湖里区人才公寓,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解决园区重点产业中高层人才或技术骨干的住宿问题。
  第三章申兑程序
  第十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湖里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收件,“新入驻企业扶持”由禾山街道审核,“园区活动补助”、“招商推介奖励”、“服务外包申报奖励”由管委会审核;街道、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后,报湖里创新园专项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兑现扶持政策除应提供扶持申请报告、申请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外,新入驻企业还应根据企业类型提供以下材料:
  (一)软件信息
  1、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应提供近三年内主营业务中涉及的至少2项以上(含两项)软件著作权(不同项目)、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双软评估报告;
  2、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需提供市经信局出具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或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游戏版号(ISBN版权号、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或已在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二)高新技术
  企业已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咨询服务
  从事会计、法律、专利、知识产权服务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奖励或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供场所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五年)和租金发票。
  第十四条原则上“新入驻企业扶持”每年申请兑现一次,禾山街道负责兑现,按照区政府与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园区活动补助”、“招商推介奖励”、“服务外包申报奖励”每年申请兑现一次,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兑现,由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经费承担。
  第十五条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助总额(包括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同类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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