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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840次 2018-07-26

  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制定的《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已印发。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一品财税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相信看完这篇文章的朋友对于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如果还有关于厦门企业注册的疑问,欢迎登录一品财税官网,资深顾问将在线为您免费解答所有问题!

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海丝基金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丝基金是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吸引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海丝基金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开展资源开发合作型、技术和品牌合作型、贸易带动型境外绿地投资或并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台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海丝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
  海丝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由厦门象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创投”)作为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及中建投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资本”)作为联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及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海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海丝基金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财政资金、厦门自贸区财政资金、基金运行收益、基金管理机构跟投等。基金管理机构跟投比例合计不低于海丝基金对项目投资金额的1%。
  第五条市商务局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出资比例编制海丝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及厦门自贸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金圆集团和象屿创投共同注册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丝基金。海丝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对财政出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海丝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海丝基金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的实际需求进行投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与我市产业龙头强强联合,拓宽我市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
  第八条海丝基金甄选项目的基础条件为:
  (一)本土企业作为项目基石投资人。海丝基金原则上只参投我市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大股东)作为项目基石投资人的境外绿地投资或并购项目。
  (二)专业机构参投。海丝基金原则上只参投专业机构明确参投的项目,可采取领投、跟投等多种灵活方式与知名专业机构进行合作。
  (三)境外项目最终回哺本土。原则上海丝基金退出时,参投的境外项目要吸收兼并入项目基石投资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企业,以达到回哺厦门本土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目标。
  第九条海丝基金建立专业机构白名单,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机构均可进入白名单:
  (一)领先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省市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清科/投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排行榜上榜机构,以及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员并且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的投资机构。
  (二)领先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厦门本地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十条海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参投境外项目,原则上基石投资人、专业机构对参投项目基金/公司的出资比例合计不低于20%。可采取以下方式与白名单内的专业机构合作:
  (一)联合投资方式,海丝基金以领投或跟投方式与专业机构进行联合投资,投资条件需与专业机构的投资条件一致。原则上,海丝基金对项目基金/公司的出资比例不高于项目基石投资人、专业机构对项目基金/公司的出资比例,剩余部分由项目基石投资人以自有资金出资或引进其他社会投资人。
  (二)投贷联动方式,海丝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专业机构提供中长期项目贷款,海丝基金需与项目基石投资人约定股权回购等基金退出方式。原则上,海丝基金对项目基金/公司的出资比例不高于项目基石投资人对项目基金/公司的出资比例。
  第四章海丝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海丝基金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管评估海丝基金运行情况及政策效果;
  (二)审议海丝基金重要规章制度。
  (三)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市商务局,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
  (二)编制海丝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制定海丝基金有关规章制度;
  (四)对海丝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协调指导海丝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二条海丝基金由中建投资本和厦门创投担任基金联合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接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基石投资人,梳理储备投资项目;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决策;
  (三)具体实施通过境外投资备案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约定进行投后跟踪管理;
  (四)负责海丝基金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海丝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六)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海丝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七)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三条海丝基金具体投资项目决策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理机构应将项目评估决策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海丝基金出资管理
  第十四条海丝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期实缴出资,出资条件应同时包括:
  (一)投资项目通过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
  (二)投资项目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第十五条海丝基金市财政资金出资程序如下:
  (一)在满足第十四条约定的出资条件后,基金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出资申请,并附投资决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市商务局审核后向金圆集团下达拨付批文;
  (三)市商务局将资金拨入金圆集团账户;
  (四)金圆集团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十六条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程序如下:
  (一)在满足第十四条约定的出资条件后,基金管理机构向象屿创投发出缴款通知书,并附投资决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证明文件;
  (二)象屿创投向海丝基金募集账户拨付出资资金。
  第六章海丝基金的退出与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海丝基金根据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周期和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项目基石投资人通过协议约定,保障海丝基金退出价格不低于投资成本加上门槛收益。门槛收益按项目退出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原则上,退出时海丝基金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应由项目基石投资人回购,吸收兼并入其所在的厦门本土企业。
  第十八条海丝基金退出时,如参投的境外项目被项目基石投资人所在的厦门本土企业收购退出,达到回哺厦门本土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目标,海丝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参股形成的收益高于门槛收益的部分,可让利50%予项目基石投资人。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按第十八条执行激励政策后,应将有关境外项目退出情况、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和收益让渡事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海丝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机构跟投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对项目基石投资人的收益让渡、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基金费用后,剩余部分循环用于新一期海丝基金的出资。
  第七章海丝基金费用及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基金费用是指与基金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海丝基金的基金费用由海丝基金承担。
  第二十二条海丝基金的年管理费为海丝基金实缴到资总额的2%,如有项目退出需扣减相应投资成本。管理费自海丝基金首次实缴到资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指令及托管合同约定从基金托管账户中划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海丝基金退出清算时,如海丝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高于门槛收益,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取超额部分的20%作为绩效奖励。
  第八章海丝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海丝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海丝基金联席会议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托管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海丝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海丝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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