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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工作
11869次 2018-03-26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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