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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带一路”的字眼注册企业是否合理?
13803次 2018-02-02
企业申请以“一带一路”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可能使社会公众对该企业行为与党和国家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产生特定联系,对企业相关情况产生误解,也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企业以“一带一路”为名申请登记注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于已经注册以“一带一路”为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自行纠正或者由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纠正。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全国已有多家企业使用“一带一路”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从“一带一路”的提出背景和发展历程看,提出至今,经过四年时间不断地发展完善,其国内外影响力和公众的认知范围不断扩大和加深。对于“一带一路”重大倡议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情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含有“一带一路”字样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登记的情况。根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据此,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含有“一带一路”字样的企业名称,其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自行纠正,或者由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纠正。
3.企业名称的选择和登记,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集中体现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是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对其日后的市场活动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企业名称的选择和登记之中。企业名称的选择和登记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申请以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有悖于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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