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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8次 2017-12-07
【问】我们之前所在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时的资金为4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欠下了巨额债务,其中包括拖欠我们6~9个月的工资,共计16万余元。尽管我们离职后曾多次催收,公司依然一再表示无能为力。3个月前,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注册资金减少至100万元,还在当地日报刊登了减资公告,并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而我们直到近日才知道此事。请问:在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导致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我们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支付工资?
【答】你们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除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通知债权人。其中,直接通知是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知的债权人,公告通知则是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鉴于被拖欠的工资也属于债务之列,而你们曾是公司员工,且多次向公司索要过被拖欠的工资,也就意味着你们是公司已经明知的债权人,但公司却没有对你们尽到直接通知的义务,甚至根本就没有通知。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们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工资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从而失去了在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之前作出相应权衡和行动的机会,更何况公司因注册资金减少,已进一步使得自身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即明显、直接危及了你们工资的清偿。
再一方面,股东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的减资已经导致原来的注册资金与减资后的出资之间存在很大差额的情况下,该差额相对于原有注册资金,等同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你们针对公司无法支付工资的现实,自然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清偿。
【答】你们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除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还必须通知债权人。其中,直接通知是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知的债权人,公告通知则是针对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的未知债权人。鉴于被拖欠的工资也属于债务之列,而你们曾是公司员工,且多次向公司索要过被拖欠的工资,也就意味着你们是公司已经明知的债权人,但公司却没有对你们尽到直接通知的义务,甚至根本就没有通知。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们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工资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从而失去了在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之前作出相应权衡和行动的机会,更何况公司因注册资金减少,已进一步使得自身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即明显、直接危及了你们工资的清偿。
再一方面,股东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的减资已经导致原来的注册资金与减资后的出资之间存在很大差额的情况下,该差额相对于原有注册资金,等同于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你们针对公司无法支付工资的现实,自然有权直接要求股东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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