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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所含的一张图片侵权 厦门一公司被判赔3500元
11048次 2017-10-24
转载百度文库中的文章和图片,也会构成侵权?近日,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就因转载文章所含的一张图片侵权,被判赔偿3500元。
原告:图片被人擅自使用
原告是一家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去年8月,原告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
原告认为,自己从未授权涉案图片给被告公司使用,对方利用此图片进行商业推广,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著作权。
为此,图片生产商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原告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000元,还要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图片生产商起诉认为,其所生产的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图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图片,从而牟取利益。被告私自转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这是网络公开图片
对于图片生产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辩解说,图片生产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图片权属,亦未采取任何技术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网上大量公开发布图片。而且,涉案图片公开发布于网络,本身无任何权属标志,亦无技术防护措施。
所以,被告公司认为,在使用该涉案网络图片时,并不知晓涉案图片著作权利,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被告还说,自己只是转载百度公开文献中的文章原配图,并非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图片,被告公司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同时,被告公司已经主动删除了该文章。
因此,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判决:擅用图片构成侵权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鉴于图片生产商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3500元。
原告:图片被人擅自使用
原告是一家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去年8月,原告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
原告认为,自己从未授权涉案图片给被告公司使用,对方利用此图片进行商业推广,这样的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著作权。
为此,图片生产商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原告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7000元,还要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图片生产商起诉认为,其所生产的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图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图片,从而牟取利益。被告私自转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这是网络公开图片
对于图片生产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辩解说,图片生产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图片权属,亦未采取任何技术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网上大量公开发布图片。而且,涉案图片公开发布于网络,本身无任何权属标志,亦无技术防护措施。
所以,被告公司认为,在使用该涉案网络图片时,并不知晓涉案图片著作权利,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被告还说,自己只是转载百度公开文献中的文章原配图,并非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图片,被告公司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同时,被告公司已经主动删除了该文章。
因此,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判决:擅用图片构成侵权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鉴于图片生产商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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