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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 财政资金存银行不得买理财产品

14251次 2017-09-20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厦门市近日出台《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适用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三类资金存放管理活动。16日上午,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徐丽珊在市财政官网“处长在线访谈”栏目对规定进行解读。

厦门出台新规 财政资金存银行不得买理财产品

  徐丽珊表示,按照《规定》要求,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可存放的银行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但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存放。


  《规定》明确,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科学制定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存放银行。


  《规定》明确,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应在开户银行办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但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预算单位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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