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来看看,哪些情况不在征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明确,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接受无偿房屋赠与获得收入、个人从非本单位取得礼品收入等,均为“偶然所得”,按规定需缴纳相应个税。但是,房屋赠与父母子女等不征个税。关注一品财税代理记账,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点击:免费获取代账方案,如需咨询,欢迎扫描文字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房屋赠与要缴个税 三种情况除外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的一大调整,是将原来一部分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记者注意到,《公告》提出,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当属于以下三种情况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亲友互赠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围
《公告》提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指出,这里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负无变化
《公告》同时明确,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此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等。
(图文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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