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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注册地

10425次 2020-07-17

  2013年9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正式变更注册地址。因为公司的新址离员工的住处太远,上班不方便。

  员工认为,公司搬迁地址变更为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同意。假设未经员工同意,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与员工协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因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地址?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司所在地和工作地址的变更是由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所致。一般来说,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需要事先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依照《公司法》行使自治权的范围。项目的变更是否也需要员工的批准?我们认为,在与员工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上,如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未经员工书面同意,公司可以充分行使自主权。那么,公司地点的变更是否需要员工的书面批准?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进行评议。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地址是否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在北京和上海,公司进城时,员工提出的“变更居住地点需经员工书面同意;协商不成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予以支持

  首先,公司的搬迁导致员工的上班路程长,直接影响到员工及其家庭的工作和天数,然后发生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不需要履行的变更;

  其次,公司搬迁后,没有与员工充分讨论如何较大限度地减少员工流失,也没有向员工明确提供通勤班车供应、交通补贴、住宿等信息;

  第三,公司承诺在《搬家通知》中对不愿意随厂搬家的员工发放“搬家补贴”,但之后没有发放。

  综上所述,嘉定区法院认为,由于公司经营地址的变动,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员工无过错,而该员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为交钱的请求是合法的、有支持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更倾向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环境下,劳动者的诉求是“公司所在地的变更是由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所致,“员工书面批准的需要”可由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此外,公司进城搬迁时,客观上可能构成增加公司经营地址和员工长期居住地址之间的行程,这将影响员工的工作日和运营。据此,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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