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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申请公司登记变更之诉

17532次 2019-11-01

  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责任。实践中,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让本来不具备资格的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有时,以正当程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会对自己承受的风险感到担忧。对此,本文会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来研究一些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程序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综上可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如果法定代表人直接去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般是需要免职证明以及任职证明的;如果公司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公司有义务变更工商登记,因此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应以义务主体—公司作为被告。

  二.法定代表人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

  1.诉请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需要公司内部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在没有提交公司有效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务中,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330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安鹏飞请求菲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应当举证证明菲林公司已经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作出了新的有效变更决议或决定。安鹏飞未能举证证明菲林公司已经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故,安鹏飞要求菲林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根据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被告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的董事长已由其本人变更为艾鹏,但是未能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予以证明,仅提供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决定文件,根据该文件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公司已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选举艾鹏成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即使提供了任职证明,尚不能推论出公司已经作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故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已经辞职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内部机关作出有效决议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仍会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

  2.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已经辞职并离开公司的情形下,公司也未通过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董事决议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变更登记之诉

  (1)部分法院裁判予以支持,理由是:

  ①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对外从事民事活动需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而具备这种实质关联系就必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否则就丧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执行董事、经理辞职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再领取公司报酬,亦非公司股东、公司员工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却因是名义法定代表人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②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基于公司的委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执行董事、经理有权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故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有权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③公司变更登记虽系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公司在明知离职执行董事、经理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考虑到离职的执行董事、经理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

  上述观点,可以参考(2016)津0116民初2431号判决书、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

  (2)部分法院则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请:

  ①需有公司同意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法院才直接判决公司限期履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在该期限内,公司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选出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参考的案例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予以支持,但诉请变更登记为他人的请求则不予支持。需要进一步向公司行使释明权。鉴于具体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公司未通过决议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不能自行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所以法院释明在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不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法律风险,但公司拒不答复,也拒绝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法院直接判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可以参考的案例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399号民事判决书。

  三.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在公司和股东不同意或者消极的不配合变更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权利、不履行职责以及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迫使其他股东同意变更。比如在报纸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职法定代表人职务,表示自己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以文件,公证书形式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发函表明已辞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公司年检、每月税务申报、提取银行款项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此类事项可拒绝签字;若发现有人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在上述方法仍然不能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在起诉时,应列公司为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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